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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安在線、中安新聞客戶端訊11月23日,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礦山集派出所查獲一起非法使用警用標識案,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罰。 23日上午,礦山集派出所民警在對轄區某單位場所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,該單位內保人員執勤時穿著配有“警察”字樣臂章的制服,且胸前警號標識和民警所著制服幾近相同,不是專業人員根本分不清其真假。經了解,該單位為民營單位,其經營人為了營造“公安人員為其看場子”的社會效果,故意為其內保人員購買了警用制式服裝,以提高其單位社會信譽度。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》第三十六條: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、制式服裝和警械,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,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,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、販賣。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、制式服裝、警械、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,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。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,沒收非法制造、販賣、持有、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、制式服裝、警械、證件,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,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 民警在對其進行法規宣講后將其警用標識去除,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相應處罰。(通訊員李磊申正偉記者陳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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